第一条 根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桂教规范〔2015〕5号)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依托单位是广西民族大学。本实验室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是实验室的核心成员,主要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及管理和后勤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同行知名专家组成本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学术委员会内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提出副主任和行政副主任的人选,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全面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研究单元进入本实验室应符合下述原则:
1. 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2. 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或承担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应用性或服务性项目;
3. 对实现本实验室目标有显著贡献;
4. 具有相应的科研经费;
依托单位聘请专家对申请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进行学术听证。实验室主任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确定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并报请依托单位确认。
学术委员会对进入本实验室的研究单元及其学科带头人进行学术评估。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研究单元或课题组,将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对明显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研究单元或课题组,将要求其退出本实验室的编制及占用的实验室空间及仪器设备。
第七条 课题组长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条件提出实验室流动人员(课题组客座人员、开放课题人员、进修人员 和 博士后)的人选送实验室主任审批并上报学校。流动人员在进入本实验室前,需阅读实验室管理手册、填写入室申请表格并签名承诺遵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流动人员在合约期满时,需填写离室清单,由有关研究单元课题组长核实后,送实验室行政副主任签字批准,方算履行完毕离室手续。因流动人员的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开放课题涉及的费用外,一律由接收流动人员的课题组负责。
第八条 本实验室的经费使用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经实验室主任审批,严格按照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和开放基金。主任基金用于改善实验条件和队伍建设;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的科研工作者进行课题研究。开放课题的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条 由学术委员会、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联合对实验室进行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全面评估检查,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利用本实验室资源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成果,应属于本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成果单位必须署名为“广西高校光电化学生物传感与分子识别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所有人员使用本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必须遵守实验室使用规定:
1. 实验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场所,不能另做它用。
2.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做饭、住宿,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3.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存放,必须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整洁有序,便于使用及维护;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等。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能存放私人物品。
4. 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需办理预约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5.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以及室内存放的高压容器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